中房网讯(刘敏/文)近日,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青岛市财政局、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、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、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联合印发《青岛市实施住房“以旧换新”促进住房领域消费工作方案(试行)》的通知(以下简称“通知”)。
其中,通知提出,青岛市住房“以旧换新”工作按照“政府引导、政策支持、市场运作”的原则稳步推进实施。全市拟通过收购个人二手住房1200套以上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、长租房等,支持改善性需求,鼓励群众“卖旧房,买新房”,实现带动销售新建商品住房1200套以上。
收购资金可办理银行贷款配资炒股介绍,首付款由实施主体自筹,剩余部分由商业银行贷款提供。财政部门对实施主体给予每套3万元的一次性收购补助和每年2%的收购贷款贴息(最长不超过5年),由市财政和新建商品住房辖区财政共同承担,其中:一次性收购补助由市财政负担,贷款贴息由新建商品住房辖区财政负担。